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实施以来,企业在处理薪税业务上就面临着步骤繁琐、操作复杂、工作量加大以及税务风险等难题。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税务的稽查力度也越来越大,一旦被税务稽查局约谈,查到有涉税相关问题,所面临的将会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金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面临刑事侦办,企业不得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2021年遭到了税务稽查,原因是A公司在给该公司高管李先生申报个税时,住房公积金超过上限的部分没有依法计征个税。那么有人可能提出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应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帮员工申报个税的时候,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作为专项扣除扣减的,但是住房公积金并不能够全额在个税的计算中进行扣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李先生是A房产企业高管,2021年李先生月工资为20000元,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缴纳。A企业为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将其缴存比例定为单位与个人各为15%。即A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为20000×15%=3000元,李先生个人缴纳公积金也为3000元,合计60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那么,A企业与李先生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李先生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都超过了上述限制,则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0500*12%=1260元。小王与A企业实际缴纳均为3000元,各自超出3000-1260=1740元,单位和个人超出的部分应该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而实务中,我们往往会忽视单位缴纳超出的部分。
除了个税,公积金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上同样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须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做纳税调增处理,否则,就会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税务机关会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补税并处于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那么我们知道公司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遇到该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薪税部门要靠自己关注社平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税法的扣除上限,有时候公积金的口径和税法的口径还会出现零星的差异,这只能靠人为手动去调整,整个过程效率十分低下并且极易出错。
如果能够提前知道社平工资和公积金上限,那在算税以及账税处理上,不就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在处理薪税业务时可能会面临的税务风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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